“全面下架不合理低價旅游產品”、“發布重點旅游線路誠信參考價”、“行業協會發出誠信經營服務倡議書”……目前,經過近兩個月的旅游市場專項整治,四川的“不合理低價游”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為了有效遏制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形成全省一盤棋的旅游市場綜合監管格局,切實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12月8日,四川新聞網文化旅游中心聯合四川省旅游執法總隊開通了“微信旅游投訴舉報平臺”,為游客旅游消費維權又添一個新途徑。這是在“互聯網+”的浪潮下,旅游+互聯網的一次巧妙融合,這也是四川省旅游執法總隊聯合媒體開通的首個微信旅游投訴舉報平臺,游客通過該平臺進行投訴或舉報后,將得到旅游執法人員的實時回復。

旅游執法人員正在檢查購物點經營情況
整治不合理低價游 四川在行動
今年10月以來,國家旅游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整治“不合理低價游”專項行動,為整治不合理低價游,四川行動力空前。對旅行商品,清查線上線下“不合理低價游”產品,從市場解決不合理低價游問題;對游客,公布重點旅游線路誠信參考價,以此來提醒游客謹慎選擇旅游產品;對旅游線路,制定實施“神秘訪客”制度,明察暗訪,收集證據,然后依法嚴厲打擊;對旅游企業,發出誠信經營服務倡議書,要求企業規范經營、依法經營,從而加強行業自律。
12月5-6日,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召開全省今冬明春涉旅安全和旅游市場整治工作會議。會議再次強調,全省將繼續深入查處不合理低價游產品,落實專項政治工作。
四川省旅游執法總隊隊長楊銘表示,整治“不合理低價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取締游客行程中不合理、不自愿的額外消費,因此規范購物點的經營行為就成了整治行動的重中之重,目前四川正以阿壩州為試點,摸索通過稅控手段壓縮購物點的灰色利潤空間,從而抑制購物點與旅行社之間的回扣交易。

不合理低價游(圖據網絡)
導游誘騙游客購物 旅行社頂格罰款30萬元
所謂“不合理低價”,按照《旅游法》的定義是:“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顯然,“不合理低價”的核心是以低價“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類團隊雖然團費很低,但游客必須頻繁參加各種購物和自費項目,實際花銷可能遠遠高于正價團隊,而且旅游的感受會非常不好。
2015年一個真實的案例,張某等三人以188元/人的價格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峨眉、樂山2日游,該旅行社委托樂山某旅行社接待該團時,未支付任何費用。該旅游團游覽樂山大佛景區時,樂山旅行社委派導游吳某虛構景區外某購物店的水晶掛架是僧人手工雕刻的,欺騙、誘導消費者,安排該團隊到該店購物消費,獲得回扣95元。
為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組團社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處30萬元的行政罰款處罰;對涉案的地接旅行社處以責令改正,停業整頓3個月,處30萬元罰款的處罰;并對導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萬元,對旅行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這個案例中的涉案各方觸犯了《旅游法》和《旅行社條例》的多項法條,情節惡劣,因而受到頂格處罰。

執法人員進行旅游大檢查
政媒聯手 開通四川首個微信旅游投訴舉報平臺
四川是旅游資源大省,2015年我省接待國內旅游人數5.85億人次,接待入境游客273.20萬人次。在“互聯網+”的浪潮下,為了有效遏制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給游客一個舒適滿意的旅游環境,切實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今日,四川新聞網文化旅游中心聯合四川省旅游執法總隊開通了“微信旅游投訴舉報平臺”。游客可通過關注四川新聞網旅游官方微信——打望四川(搜索微信公眾號:dawangsc)進行在線旅游投訴或舉報,也可以在新浪微博以話題#四川旅游投訴#對旅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反應,并“@打望四川”即可。
那么,旅游中遇到的哪些問題可以投訴或舉報呢?比如: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游服務的;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旅游經營者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只要您覺得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都可以通過在線旅游投訴舉報平臺向我們反映。當然,本網記者也提醒游客,第一,保留好各種相關證據;第二,切勿過度維權。
通過微信投訴或舉報時,請務必按照要求將相關情況表述清楚,并保留憑證拍照上傳。本網記者在接到游客的投訴舉報后,將首先核實投訴的真實性,再將投訴內容反映給四川省旅游執法總隊。屆時,旅游執法總隊的執法人員將進行實時回復,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將進行立案調查。

掃描以上二維碼,即可進入微信旅游投訴舉報平臺。
什么是不合理低價游?
“不合理低價”,是指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
一是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
二是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
四是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
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